职场上种种的不平待遇 让我决心要离职
想请问懂劳基法的妈妈
1雇主有权力扣住我3月份薪水吗?
因为他怕我4月底一到走人 不给一个月缓冲期
所以说要先扣全部薪水等完全离职才要给
2我还是有基本职业道德 所以我会给一个月缓冲期5月底才走人
不过雇主说 在没找到人之前 我必须一直做
直到他说可以走时才能走 而且到时薪水才会一次发
我记得之前有看过其他妈妈说过
劳基法规定缓冲期就是离职前30天提出即可
请问这项条款在哪??
谢谢!!
职场上种种的不平待遇 让我决心要离职
想请问懂劳基法的妈妈
1雇主有权力扣住我3月份薪水吗?
因为他怕我4月底一到走人 不给一个月缓冲期
所以说要先扣全部薪水等完全离职才要给
2我还是有基本职业道德 所以我会给一个月缓冲期5月底才走人
不过雇主说 在没找到人之前 我必须一直做
直到他说可以走时才能走 而且到时薪水才会一次发
我记得之前有看过其他妈妈说过
劳基法规定缓冲期就是离职前30天提出即可
请问这项条款在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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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你参考
不能扣薪资
回版妈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员工薪资 依劳基法第26条规定(预扣工资之禁止)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所以雇主不能说扣住3月薪水或是完全离职才给 另不知道版妈在这家公司做多久了 其实劳基法没有规定劳工要多久前预告雇主离职 但第15条第二项有写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準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16条是说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所以不一定是30天告知雇主 只是雇主如果像版妈说的这边难搞 建议先以书面或是email可以举证告知日的方式(不要口头) 只要是符合上面的规定预告雇主 雇主不得为难员工 因为员工离职是宪法所保障的工作的自由
谢谢各位热心的妈妈 我在职10个月 不过当初老闆有口头告知 离职需一个月前先说 但是没有签订合约 基于做人原则 我还是会再待一个月 (虽然我希望马上就能走) 不过我们公司并没有帮我们保劳保 我本身劳保在工会 因为迁出迁入很麻烦 所以老闆是直接把劳保金算入薪水当中 想请问如果是这样我还是受劳基法保护吗?
那那那 不好意思 我搭板问一下 我老公 公司 他们有一条叫做久任奖金 他们是说 久任奖金是到职满一年开始发 但他们却提前发 现在我老公因为薪水不稳想要离职 他们说要把久任奖金扣回 一个月两千 !! 做多九扣多久 现在我老公因为不想被扣 所以免强的留下 没有提离职 我老公说当初合约上是有签订 ((不敢确定到底有没有 因为是家满大的公司 人民们都一定知道的 所以我想问是不是合约真的这样拟定 我们就得一定配合? 当初没有看的仔细才会这样>"< 我朋友是说 不管如何 就是不能跟劳基法牴触 以劳基法的为準 真的是这样吗 ? 另外 是不是不管哪个行业 只要工作超过12H 就算超时? PS:因为看不懂劳基法的规定 所以想请更白话的让我知道答案>"< 谢谢
回版妈 有没有劳保跟受不受劳基法保护是两回事 受不受劳基法是依行业别 也就是只要是劳基法第三条所规範之行业 都受劳基法保护 因为版妈没有说行业别 但一般公司行号都是在劳基法内所保护的 ------------------------------------------------ 我老公 公司 他们有一条叫做久任奖金 他们是说 久任奖金是到职满一年开始发 但他们却提前发 现在我老公因为薪水不稳想要离职 他们说要把久任奖金扣回 一个月两千 !! 做多九扣多久 现在我老公因为不想被扣 所以免强的留下 没有提离职 我老公说当初合约上是有签订 ((不敢确定到底有没有 因为是家满大的公司 人民们都一定知道的 所以我想问是不是合约真的这样拟定 我们就得一定配合? 当初没有看的仔细才会这样>"< 我朋友是说 不管如何 就是不能跟劳基法牴触 以劳基法的为準 真的是这样吗 ? 另外 是不是不管哪个行业 只要工作超过12H 就算超时? 再回没有暱称的ID妈妈 久任奖金没有在劳基法规範内 因为久任奖金是优于劳基法的 所以要看公司规定 一般是看奖金制度的规定或是劳动契约内的规定 也因为劳动契约是个人及公司所签约的契约 除非有违反善良风俗或是法规(如劳基法) 不然都是要依契约 而你说是大公司 一般大公司在订立劳动契约时 都会有法务或是律师看过 所以比较没有违法之虞 另因楼上没有说是什么行业 而且工作时间要详例 如早上几点到几点上班 中午几点到几点休息 下午几点到几点上班 所以无法告诉你是否超过12小时就是违法
可直接拨打各县市政府的劳工局去询问,是最方便的哦
版妈公司老闆没有按劳基法规定替劳工投保 依规定是要罚款的! (劳动保险条例第72条) 这就是版妈向老闆谈判的筹码了! 如果不给薪水或是不让你离职 就向劳保局检举吧! 不需要客气
super 10000妈妈 五人以下的公司 雇主不一定要帮员工保劳保
求进步阿敏 我老公是送货司机 在天上飞的那只鸟 因为未满一年 要走的话就要扣掉久任奖金 可是我现在想想 是不是有些不对 因为这样不就变向操作要员工留到一年才能走 ? 如果不留到一年 那就要扣钱的意思@@? 我老公的上班时间是早上七点半到晚上不知道几点 最近都九点十点 没有所谓的休息时间 他们的加班时间只算到七点还是七点半去了 反正 就是七点过后不算加班 这样算超时吗 ?
to 版妈 楼上妈妈都已回覆,就不再多言了 薪资(属物权)为妳提供劳务之给付,雇主是不能扣留的 离职无需等待雇主找到人,依劳基法规定之预告期为之即可 但5人以下虽无强制设立劳保字号为员工投保劳保 但只要是本国劳工就受劳动基準法保护 雇主并要为受僱人投保 "就业保险"及提拨"劳工退休金",并投保全民健康保险 如果上述任一项无动作 版妈是可以依劳动基準法第14条第一项第六款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予以终止契约,并向其请求资遣费 (需于知悉日起30日为之) 至于久任奖金及工时部份 简单来说,有部份久任奖金是逃避劳工退休金所衍生出来的产物 将薪资切割为不同项目,藉以规避经常性工资 以楼上妈妈的问题,依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劳小字第三号判决 若于契约签订当时即约定提前离职需返还者,依法仍需返还 但久任奖金是否列为经常性工资,则有很大讨论空间 还有工时部份,常有企业以责任制来规避工时之规定(84-1条) 但责任制需送主管机关核备,且不以危害员工健康为原则 简单来说,没有暱称的ID,妳先生的问题 可能要看他签约内容而定 有无书面表明为预付,且计算期间为何(通常是有期间的,没有时间係离职惩罚而非奖金),期间到了,是否有重签 这些都会左右谈判的结果 再来,工时部份 以目前运输业都纳入劳基法工时规定的情况来说 该公司应属违法(工时,加班费) 如果有离职打算 最好开始收集相关资料 如出缺勤(若下班无打卡,就找资料证明,如送达之签收,请对方签时间,copy留存) 薪资及转帐明细 相关劳动契约等 这些未来都有可能用得到
再度谢谢各位妈妈 我把大家的回应整理印下来 準备在老闆刁难我时拿给他看 我们是五人以下公司 也确定是需要保劳保的一般小公司 我们不论是健保还是劳保一项都没有保 不过每月薪水会有健保补助款跟劳保补助款 这样老闆应该还是合法的对吧? 应该不适用于 依劳动基準法第14条第一项第六款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予以终止契约,并向其请求资遣费 (需于知悉日起30日为之) 是吗?
即使他有补贴妳劳健保费 但有些义务是雇主所不能免除的 就业保险(1%) 以就保来说,工会投保人是无法投保(不适用) 所以妳不能请失业给付及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等于妳丧失了请领的资格 这不是补贴劳健保费就可以的 劳工退休金 法令规定雇主每月应提拨投保薪资6%至劳保局个人专户,雇主有将金额补偿给妳吗 以上两点只要其中一点未符合就适用14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